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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基建处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一、工程质量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2、所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由基建处统一组织招标或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3、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由规划科报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所有批准文件交项目负责人备查。

4、所有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由基建处按程序组织招标、开标,大型工程在市招投标市场确定施工队伍,小型工程和甲供材由校招标工作小组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施工队伍或材料供应商。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项目部进驻施工现场后,由施工技术科和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项目部成员进行核验,如发现进场人员与投标名单不符,由施工技术科和项目负责人与施工、监理单位交涉。施工技术科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部(监理部)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施工技术科和项目负责人有权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监理)人员。

5、开工前,由规划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负责与质量监督部门的保持联系,办理报验手续。

6、施工技术科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工程质量负责。基建处明确一名副处长分管质量管理,施工技术科为质量管理的职能科室,项目负责人为质量管理监督人。

7、基建处会同有关科室按照工程项目的规模、建设标准委派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甲方驻工地代表),对项目负责人的工作予以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一般问题由施工技术科负责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和技术难题及时向处分管领导汇报,由处领导协调处理。

8、开工前,由施工技术科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由处分管领导或施工技术科科长代表建设方签字确认。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签发或确认。施工单位的技术核定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施工技术科或处分管领导审核确认,然后送设计单位核准。

9、各工程项目的现场放线定位由项目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10、各工程项目实行每周工程例会制度,工程例会由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日常工程例会项目负责人参加,重要工程例会商情施工技术科科长或分管处领导参加。

11、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或基建处采购供应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由采购方同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必须抽样检测的由监理人员见证取样,由甲方或监理人员送检。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使用。

1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由施工技术科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安排施工。

13、基建处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档案馆等有关单位对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校有关部门负责人、使用管理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同时办理移交手续,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4、工程保修书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与施工合同同时签订。材料设备保修期由工程采购科与供货厂商在合同中确定。质量回访保修工作由施工技术科组织项目负责人实施,工程采购科予以协助。保修期满后,由施工技术科和项目负责人会同校产管理部门、使用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进行回访,形成会签意见,作为退还质量保证金的重要依据。

15、所有建设工程档案由各职能科室、项目组负责收集、整理,交处档案员归档保管。竣工验收后处档案员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和校档案馆。

二、工地安全管理

1、施工技术科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工地施工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设立专职安全员。

2、施工技术科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能科室,项目负责人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员的工作予以督促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通过项目监理部(组)下达停工令,整改合格后再准予复工。

3、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施工技术科和项目负责人要定期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安全员及专职电工对各工地供用电设备、线路进行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

4、校方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头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戴好安全帽,现场管理人员工作前不得饮酒。未经许可,非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5、项目负责人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由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的保护措施予以检查监督。如因保护措施不力或野蛮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应赔偿经济损失。

6、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项目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科、处领导报告,处领导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文明施工管理

1、施工技术科和项目负责人负责文明施工管理与监督,项目负责人为建设项目文明施工督办人。所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网络,项目经理为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责任人。

2、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监理部(组)对施工单位的创文明工地工作予以督促和指导,发现重大问题立即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通过项目监理部(组)下达停工令,整改合格后再准予复工。

3、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必须依据项目监理部(组)批准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按照文明工地的要求和验收标准,搭设现场办公室、职工宿舍、工地食堂、厕所等临时设施,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对职工进行文明施工教育,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

4、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音等。夜间连续施工必须事先报施工技术科和项目负责人批准;工程渣土必须倾倒在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倒土场地平整。

5、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进出工地的车辆必须将轮胎冲洗干净后再上路行驶,如因措施不力造成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冲洗并承担费用,情节严重的予以经济处罚。

6、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工地食堂的饮食卫生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和传染病的流行,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传染病流行,必须立即向处领导报告,处领导必须立即赶赴工地,配合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施工水电管理

1、项目负责人负责指导协调落实各施工现场施工水电管线、设备、计量表等安装和施工期间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后勤保障处实施。

2、施工单位进场和退场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与施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水电用量的记录、签证。

3、分包单位使用施工水电,均由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结算。

4、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水电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用电用水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浪费现象,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甲方供电设备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属正常老化损坏,由甲方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5、各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施工技术科及项目负责人负责与施工单位结算并扣回水电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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