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合同管理,根据《扬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基建合同是指校基建处在工程建设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确定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由基建处归口处理。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检测等服务合同。按合同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可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不包括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网上竞价采购的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基建合同的草拟、审核、审计审签、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合同的拟定
第四条 根据学校授权与合同签订依据(中标通知书、会议决定、领导批示等),在规定时间内,由基建处代表学校与签约商家草拟相关合同,基建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经办具体事宜。
第五条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文本应当规范打印制作。
第六条 基建处相关职能科室应负责确认对方签订人的合法资格,双方经办人初步洽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草拟好合同文本。
第七条 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合同文本原则上应当由基建处负责(或为主)起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按其文本订立,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补充、修改。没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参照本细则附件所列格式文本范本订立。如确需对方草拟合同文本的,应当由基建处严格审核合同条款内容,积极维护学校权益。如格式文本不适用于某个具体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具体修改或者另行约定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合同条款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⑴合同名称,合同名称应与合同内容保持一致;
⑵双方单位全称及单位地址,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日期。原则上应以实际日期为准,避免随意填写合同签订日期,不允许无日期或留存空白,不能倒签合同。
⑶合同标的及其数量、质量;
⑷履约时间、地点和方式;
⑸价款及付款方式;
⑹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⑺合同生效、终止条件;
⑻合同争议解决的方法;
⑼廉政条款;
⑽相关附件。
第九条 合同草拟完成后必须由基建处组织进行合同审查。
合同审查包括业务性审查和法律性审查。对合同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合同订立的依据是否存在;合同当事人是否适格;
⑵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或者学校规定;是否存在对学校不利情形;合同内容是否与采购要求相符;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本是否规范;
⑶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于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合同,可通过法律顾问审查、专家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论证。
合同审查应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审计审签与生效
第十条 合同签订前,必须按《扬州大学合同审批表》的规定流程,根据合同性质分级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
重大合同签订前,依程序分别提交财务处、审计处审核;一般合同由基建处内部审核;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提交各相关部门(单位)会签。未使用范本的合同,应提交校长办公室进行审核。
壹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合同,伍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合同,按《扬州大学合同审计审签办法》规定履行合同审计审签手续。
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拟签订合同的条款”部分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预先进行合同的审核、审计审签。
第十一条 对于审核、审计审签的修改意见,基建处职能科室应当采纳,并与合同相关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文本,重新提交审核、审计审签;因特殊原因未予采纳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在合同审核、审计审签通过后,按学校“合同签署授权制度”提请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十三条 重大合同、一般合同(不包括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网上竞价采购的合同)加盖“扬州大学合同专用章”;其它合同加盖基建处部门行政印章。凡未填写《扬州大学合同审批表》以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文本一律不得用印。
第十四条 合同必须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未经双方特别约定,合同生效前,基建处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基建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基建处应及时落实合同的具体承办人,其为合同管理直接责任人,由其负责合同的执行、跟踪、监控和推动合同的具体实施,全面维护学校权益,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
第十七条 基建处应认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 基建处每年度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校长办公室提交本单位合同管理情况的年度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基建处应建立动态的合同工作台账,加强基建合同的跟踪管理。相关职能科室应当对合同予以登记管理。台账应记载以下内容: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约单位、签约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情况及违约、变更、转让、解除等事项。
第二十条 基建处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形成从合同谈判、签订直至履行完毕的一整套完整的合同资料,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同时在本单位保存已存档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标明原件存档的时间和处所。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解除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在合同期限内,签约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后,依照原合同订立的审查程序重新审查。未经批准,原合同仍然有效,应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或因不可抗力,或对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合同签订程序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三条 如需追加与采购合同标的相同货物、服务的,经调研市场价格未出现下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商家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经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执行。所有补充合同应在原合同生效后半年内签订,采购金额原则上应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合同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全校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基建合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基建部门应向学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合同管理和相关人员严格管理,规范其行为。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根据其情节给予追责。发生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
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
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6、《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苏建价[2010]265号)
7、扬州大学基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